被执行人李欣瑛,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陈朝辉,XX年XX月XX日生, 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欣瑛、陈朝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张应琼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经计算,现利息为1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64元,申请执行费2934元,合计217198元。
现查明,2015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5)普执字第220号执行裁定书,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李欣瑛的工资收入3000元偿还候泽贤。被执行人陈朝辉每月有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3947.85元。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每月可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陈朝辉的工资收入2500元偿还申请人张应琼欠款2171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 2016年4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陈朝辉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账户(账号:XX)上扣划2500偿还申请人张应琼,直至还清欠款217198元为止。
二、该款扣留后,直接存入申请人张应琼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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