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明龙,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厚荣,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高晓红,XX年XX月XX日生, 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姚丹,XX年XX月XX日生, 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晓红、姚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0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455元,共计37742元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丹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号为:XXXX账户内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高晓红、姚丹未对申请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给付义务,故应对上述账户以执行标的37742元为限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执行标的37742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姚丹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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