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董某乙,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王某某,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6)黔0422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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