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石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健,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凯隆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组织机构代码:6669765-1
法定代表人郭光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占群,XX年XX月XX日生,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证号: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凯隆煤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太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土地租赁费人民币5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申请执行费7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凯隆煤焦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3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太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贵州凯隆煤焦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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