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慧民,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422执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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