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褚某甲与褚某乙、李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9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褚某甲,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申请执行人褚某甲母亲。

被执行人褚某乙,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李某乙,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褚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褚某乙、李某乙继承纠纷 一案的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6)黔0422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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