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本虎与张华明、姜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9
申请执行人刘本虎,XX年XX月XX日生,重庆市忠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XX。

被执行人张华明,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XX。

被执行人姜建,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本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华明、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本虎与被执行人张华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本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普执字第3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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