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罗先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照,系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模,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组织机构代码:57330321X。
法定代表人肖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51756.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8.8元、申请执行费 798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其所属煤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人贵州毅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恢字第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毅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吴有明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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