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龙艳,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梅老五,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龙艳、梅老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彭雷支付欠款2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 元、申请执行费32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龙艳、梅老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彭雷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5)普执字第3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彭雷在被执行人李龙艳、梅老五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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