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岳舜,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常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岳舜、常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岳舜、常琳向申请人张厚钦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岳舜、常琳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赵岳舜在普定县和业生物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恒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普定县恒兴源冷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股权,并在普定县马官镇湾河村开办有字号为“普定县马官镇银子山砂石厂”的砂石厂。
另查明,被执行人赵岳舜在普定县城关镇富强小区(园丁路旁)有住房一栋,被执行人常琳在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3号楼4单元有住房一套、在普定县城关镇顺时花园小区一组团5号楼有车库一个。但上述财产因其他案件被财产保全,尚未审结,暂均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人张厚钦释明后,申请人张厚钦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岳舜、常琳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张厚钦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厚钦在被执行人赵岳舜、常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王燕华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管成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