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恩来,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普定县坪上镇司法所工作员,住普定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王松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恩来偿还其欠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松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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