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琴与柯春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9
申请执行人曹新琴,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清镇市人,住贵州省清镇市,现住安顺市。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柯春刚,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新琴与被执行人柯春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志华与被执行人何长清于2016年2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3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王燕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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