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厚钦与赵岳舜、常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9
申请执行人张厚钦,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安顺市。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赵岳舜,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常琳,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9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岳舜、常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张厚钦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的义务。

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赵岳舜、常琳的房屋被钟远琼诉常琳、赵岳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给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人张厚钦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岳舜、常琳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422执恢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厚钦在被执行人赵岳舜、常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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