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公路管理局与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9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公路管理局。

住所地:安顺市若飞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荡,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新,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冠满超,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支付欠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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