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夏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9
 

   (2015)普执字第347-2号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78019325-2.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夏秋,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普执字第34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夏秋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定县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期间,申请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夏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夏秋银行账户的冻结,故现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夏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夏秋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定县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大府

审  判  员        许  云

审  判  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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