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福宪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9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厚荣,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郑福宪,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福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福宪已履行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5)普民初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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