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成碧与杨家芬、周恩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9
申请执行人熊成碧,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杨家芬,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普定县供销社退休职工,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周恩林,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熊成碧与被执行人杨家芬、周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成碧与被执行人杨家芬、周恩林于2016年2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王燕华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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