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安成与贵州国通农业发展限公司、陈中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9
申请执行人姜安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系普定县普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贵州国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中钻,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黔0422执91号执行裁定书,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中钻在中信银行温州苍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灵山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被执行人陈中钻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申请人姜安成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中钻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中钻在中信银行温州苍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灵山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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