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褚永吉,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代顺祥,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
本院于2016年4月 日作出(2016)黔0422执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代顺祥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号为XXX的账户存款21418元,现因该账户内的存款已被本院强制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代顺祥开设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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