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平、褚永吉与代顺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9
申请执行人李维平,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褚永吉,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代顺祥,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

本院于2016年4月 日作出(2016)黔0422执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代顺祥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号为XXX的账户存款21418元,现因该账户内的存款已被本院强制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代顺祥开设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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