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城关镇后寨村村民委员会与梁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8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城关镇后寨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后寨村。

法定代表人:廖茂松,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梁晓平,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城关镇后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5)普执字第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雪 冰  

    审 判 员   吴 有 明  

       审 判 员   许    云 

 

          二0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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