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石国才,XX年XX月XX日生, 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蔡莉(曾用名蔡海英,又名蔡莉),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国才、蔡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罗永珍欠款53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550元,共计5850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石国才每月有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的工资收入4000余元,由于被执行人石国才未履行义务,可每月强制扣划500元偿还申请人罗永珍欠款5300及申请人罗永珍已预缴并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 2016年3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石国才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的工资收入中扣划500清偿申请人罗永珍欠款,直到还清欠款5300元及案件受理费550元,共计585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