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亚洲,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贵州省普定县人 ,住普定县。
法定代理人:王小琼。
申请执行人李天佑,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贵州省普定县人 ,住普定县。
法定代理人:王小琼。
申请执行人杨永高,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贵州省普定县人 ,住普定县。
申请执行人杨欣慧,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贵州省普定县人 ,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住址: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582019-7。
法定代表人蒋昌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琼、李亚洲、李天佑、杨永高、杨欣慧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小琼等人于2016年3月3日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向其履行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琼等人基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向其履行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小琼、李亚洲、李天佑、杨永高、杨欣慧99513.19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六年三月十七 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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