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8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马官镇大兴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润,系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28351.9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72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112.64元、申请执行费4872元,共计338308.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有银行账户,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应以执行标的338308.60为限对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开设在工行广西南宁市新城支行、工行广西南宁市民族支行、工行广西东兴市支行、工行贵州省贵阳贵溪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分别以执行标的338308.6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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