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曹正炉(曾用名曹正录),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姚兴珍(曾用名姚元凤),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系被执行人曹正炉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正炉、姚兴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罗成明欠款23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375元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正炉、姚兴珍虽有住房一套,但申请人不要求执行该房产。被执行人曹正炉、姚兴珍每月有固定收入7000余元,申请人同意每月扣划二被执行人的收入3000元偿债。被执行人曹正炉每月有由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5200余元,由于被执行人曹正炉、姚兴珍未履行义务,可每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曹正炉的收入3000元偿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 2016年4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曹正炉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中扣划3000元至申请人罗成明在该行社开设的卡号为XX的帐户上,直至清偿全部款项232375元为止。
二、扣划时间为:从2016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其中2022年10月扣划137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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