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涛,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申请执行人何德洪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德洪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恢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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