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兴英,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叶小冬申请执行陈兴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兴英发出执行令,责令陈兴英给付申请执行人叶小冬法律文书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兴英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兴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兴英银行存款30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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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优志
审判员 吴风华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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