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春江,男,汉族,1987年6月9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罗安国申请执行刘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张定权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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