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秋与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方强、黎新洪买劳务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7
申请执行人李孟秋,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住所地赤水市丹霞金邸二层门市。

被执行人方强,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黎新洪,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李孟秋与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方强、黎新洪买劳务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应执行标的30,000.00元、诉讼费275.00元、案件执行费350.00元。查明: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系方强、黎新洪合伙开办,因经营亏损已停业,仅有的经营场所于2015年11月20日被赤水市金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方强因欠款而外出躲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黎新洪表示承担50%的份额。2016年4月21日,李孟秋与黎新洪达成于2018年5月30日前分期给付材料款、诉讼费、执行费50%的和解协议,执行款通过法院收转。未履行部分,李孟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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