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住所地赤水市丹霞金邸二层门市。
被执行人方强,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黎新洪,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黎新强与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方强、黎新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应执行标的35,000.00元、诉讼费338.00元、案件执行费425.00元。查明: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系方强、黎新洪合伙开办,因经营亏损已停业,仅有的经营场所于2015年11月20日被赤水市金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方强因欠款而外出躲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黎新洪表示承担50%的份额。2016年6月28日,主持双方协调解决未果,黎新强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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