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梁继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水市御庭商务酒店,住所地赤水市南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建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宏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水市御庭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赤水市御庭商务酒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张定权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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