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德华,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代玉成等人申请执行袁德华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德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对袁德华进行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袁德华已履行20,000.00元,已分别给付张光贵等十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袁德华已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玉成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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