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定富,男,汉族,1966年5月4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贾朝凯,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生,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合江县九支镇顺达竹木加工厂申请执行贾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定权
审判员 王纯杰
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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