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蒲少刚,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何登碧,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田义林与被执行人少刚、何登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并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潘小涛
审 判 员 张道洪
代理审判员 严 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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