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廖胜会,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毛正德申请执行廖胜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廖胜会返还申请执行人毛正德彩礼现金12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毛正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胜会于2016年4月6日自动履行现金3000元。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无存款。2016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毛正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双方约定余款8150元及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潘小涛
审 判 员 张道洪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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