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金清明申请执行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王强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清明人民币40,000元,支付诉讼费9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强在强制戒毒,其房产在信用社设定抵押贷款50万元未到期(本院已作查封)。申请执行人金清明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罗平贵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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