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6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系黔西县五里乡政府干部,有月工资收入429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吴某某工资收入40900元(时间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每月扣划1500元,2019年1月扣划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钊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豪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