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系黔西县五里乡政府干部,有月工资收入429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吴某某工资收入40900元(时间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每月扣划1500元,2019年1月扣划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钊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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