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定贵,贵州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兴芬,贵州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颐豪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址:贵州省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孙建英,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培豪,住龙里县。
本院受理易小端申请执行贵州颐豪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培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贵州颐豪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培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黄培豪所有的位于龙里县的一栋房屋(别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兰荣
审判员 陈德金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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