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喻某某。
被执行人章某。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2015)黔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喻某某、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某某、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卞某某执行款人民币51175.00元(含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提取喻某某公积金收入37000元,尚欠借款14175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喻某某是黔西县农机局工作人员,月工资收入414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2016年7月起每月从喻某某工资收入中提取人民币2000.00元,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卞某某,直至满足14175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兴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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