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王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某于2016年7月4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3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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