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剑,贵州省剑河县人,住剑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剑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集资建房预付款8.8万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3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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