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宗品诉张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6
申请执行人:邰宗品,贵州省三穗县人,住剑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张剑,贵州省剑河县人,住剑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剑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集资建房预付款8.8万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3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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