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文标,其余略。
被执行人赖文英,其余略。
被执行人谭成雯,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赖文英、谭成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黄文标偿还借款185000元。但被执行人赖文英、谭成雯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赖文英有座落于安龙县戈塘镇街上三层房屋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赖文英座落于安龙县戈塘镇街上三层房屋一栋。
二、被执行人赖文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赖文英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赖文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五星
审 判 员 付 军
审 判 员 罗先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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