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有清、曾和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6
 

 

申请执行人贵州安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龙县栖凤办事处西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955XXXX。

法定代表人尤昌文,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有清,其余略。

被执行人曾和敏,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商初字第122

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有清、曾和敏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有清、曾和敏有房产位于:安龙县新安镇西河社区打石厂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有清、曾和敏房产,位于:安龙县新安镇西河社区打石厂组;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五星

            审 判   员  罗先毅

                审  判  员   付  军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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