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方某某煤矿。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大方某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百里杜鹃劳动真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贵百劳人仲字[2015]第117号,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方某某煤矿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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