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某某。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2015)黔民初字第3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执行款人民币80 000.0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是黔西县五里乡计生工作人员,月工资收入429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2016年6月起每月从吴某某工资收入中提取人民币1 500.00元,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直至满足82 700.00为止(含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申请执行费1 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兴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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