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6-01-0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未生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告知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