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方某某煤矿。
本院在执行涂某某申请执行大方某某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黔县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方某某煤矿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涂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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