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某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现下落不明,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某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 )黔0522执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云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蔡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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