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4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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