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黔西县谷里镇某某煤矿。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黔西县谷里镇某某煤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黔西县谷里镇某某煤矿目前未生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告知并征询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黔劳(人)仲案字(2015)3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付咏梅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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