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某。
关于穆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800元扣划给付申请人穆某某。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字第8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中鑫
审判员 张兴宇
审判员 付咏梅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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